宗法制度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关系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周天子世代以嫡长子世袭相传,其他诸子由周天子分封到各地,成为一方的诸侯。在各诸侯领地内,除诸侯由嫡长子继承外,还再分封其余各子为卿大夫,卿大夫再依次分封。如此层层分封,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可见,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是分封制的核心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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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西周王朝为了有效地控制广大被征服地区和部族,在总结前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宗法制与分封制为核心的一整套系统而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但是中学教材对西周这两项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介绍的非常简略,学生难以深刻理解西周政治方面的情形。故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了本文,简要介绍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二者间的关系。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家长制,是一种以父系血缘的亲疏和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西周时,宗法制逐渐完备定型,其主要特征是嫡长子的继承制和余子的分封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大宗与小宗的区分。具体情况大致如下:周天子是姬周族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诸子分封为诸侯,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其余诸子被封为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为大宗,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余诸子被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到士,大宗是始祖的嫡系子孙,小宗则是始祖的庶子、庶孙。在宗法制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则是天下大宗。
分封制实质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政策,即用本部落联盟的贵族去统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最早出现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西周建立后,面对空前扩大了的疆域,在交通非常不便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广大地区的统治,周武王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分封制,把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之后,让他们去建立诸侯国,以拱卫王室。武王死后,其弟周公旦在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扩展周的统治范围。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较小。大体来说,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同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他们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区。按规定,受封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均由诸侯自理,所封之地可世代相传,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将分得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再分封给子弟和属下,受封者称为卿大夫,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有权以同样的方法分封其子弟或属下,受封者称为士,封地称为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他们像金字塔一样,压在广大平民和奴隶身上。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
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相互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层次,性质不同。宗法制存在于宗族内部,以宗法血缘共同体为前提;分封制存在于国家内部,以国家这个政治地域共同体为前提。
另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又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具体表现为:
第一,分封制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在宗法制的指导下进行。宗法制确立了宗族内部亲疏、等级和世袭的关系,这为周天子进行分封提供了重要的分配原则和依据。周天子正是以姬姓大宗的身份对“得自于天”的土地和权力进行再分配,而姬姓贵族则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别得到大小不等的权力与土地。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国家的超血缘性质,周天子在分封同姓诸侯的同时,也分封了少量的异姓诸侯,但周王室通过联姻使自己与这些异姓诸侯形成甥舅亲戚关系,以加强二者间的联系。
第二,宗法制依凭分封制获得迅速的扩散。周族原来主要聚居在丰镐、成周,故周族宗法的覆盖面,在大分封开始之前,一般不超出这些地区。但是,随着分封制的推行,周王朝国土面积迅速扩大,包括了今天河南、山东、陕西、河北、山西、湖北、辽宁、江苏、安徽、浙江等省,在政治上形成了对西周中央政权强大的藩篱屏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等于扩大了周族和再生了一大批周族。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分封制,仅靠宗族的自然扩张,绝无可能短时期内就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区域里出现如此众多的以国为氏的姬姓宗族。由周分封的异姓诸侯,以及由这些诸侯发生的种种影响,同样在具备了政治藩屏作用的同时,也传播了宗法制度,例如姜姓齐族对整个胶东半岛地区的姜姓古国实现“周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宗族分化受到政治分封的刺激而加速进行。在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宗族的分化主要基于自然的原因,如婚姻的需要、人口的增长、生活资料的波动、环境的改变等,故分化的过程极为缓慢。分封制的推行作为一种强刺激,使得宗族的分化加速进行。被嫡长子继承制排出于王位继承圈以外的众王子弟,获得了新建诸侯国的权力,他们不仅从分封中得到了土地、人口和其他物质财富,更得到了在一般宗族分化过程中绝不会出现的各种政治特权,这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此时的宗族分化,不仅出于自然的进程,还包括了对政治权力的追求。但分封制在推动宗族快速分化的同时,也使子族与母族之间、子族与子族之间的血缘纽带日益松弛,成为宗法制在全盛时期就开始衰落的最有效腐蚀剂。
第四,宗法关系必须服从政治关系。西周虽然利用宗法制下的血缘关系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强调血缘关系服从政治关系。所谓“不以亲亲害尊尊”,就是不允许利用血缘关系侵犯政权,当宗法与政权发生矛盾时,宗法关系就应当服从于政治关系。为了防止因子孙繁衍、势力扩大造成对于政权的威胁,便规定“别子为祖”,把嫡长子以外的诸子区别开来,称为“别子”,让他们另外去建立一个宗族系统,“自卑别于尊”,使其与地位尊贵的嫡长子区别开来,以保证国祚绵长。
正如《诗经·大雅·板》所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诸侯是国家的屏障,大宗是国家的主干,怀德是国家平安的保证,同姓是国家的城垒。)确立宗法统治与分封诸侯成为构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两根重要支柱。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使周成为一个疆域空前广大的国家。同时对于发展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开发,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宗法制与分封制的持续推行,一方面宗族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不断削弱,大宗对小宗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另一方面封国势力不断发展,出现了一批强大的诸侯国,他们怠于承担对周天子的义务,王权不断遭到削弱。春秋时期,诸侯纷争,出现了所谓“春秋五霸”。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后经兼并形成“战国七雄”。王室偏居一隅,周天子几乎完全丧失了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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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文化是一种人类现象,而人类只有组成一定的社会结构,才能创造并发展文化。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不仅受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的制约,而且社会组织结构对其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社会是由家族和家庭构成的,中国社会有比较完备的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度和家庭结构,而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就在于其血缘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文化产物,它是中国的特产,它给中国文化打上了极为鲜明的烙印。"
宗法制度的产生及确立
宗法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尊崇共同祖先以维系亲情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家庭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是由氏族社会晚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朝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证实,随着畜牧和农业的逐渐发展,劳动生产力日益提高,全部财富或大部财富,都是靠男子创造出来,于是便确立了男子在氏族中支配权,这就瓦解了以女性为中心的母权制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产生了私有财产。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继承人继承,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在中国文化中,宗与族是相依赖而存在的,同宗者必是同一血缘,共祭同一祖庙;同族者必须有共同所亲之祖,所敬之宗。"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世的各代王朝。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宗法制度大约延续了三千多年,对社会的发展演变影响深远。宗法观念导致了宗法伦理、宗法道德的产生,宗法伦理要求宗法社会广泛实行了父系世系原则,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宗法观念在封建时代演化成了社会伦理体系,"三纲五常"构成了人际关系的准绳。
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有四个:一是家天下的延续;二是封国制度不断;三是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四是家国同构。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传统社会的家与国的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受中国长期以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与传统文化的积极影响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是为了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在宗法制制度下,社会关系,用血缘关系将人们紧紧连在一起。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确定结构以宗族为基本单位,其在宗族中的位置。宗法制使王的地位得到了政治组其在宗族中的位置。第一;宗法制延续下来的孝道观念植根于中国人民心中。古人重孝道,这其推行的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孝是宗法制度的必然产物;后来这其推行的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孝是宗法制度的必然产物。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如今依旧在保持着。长期以来,客观上促进了人们之间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塑造民族精神的重要源泉,重要源泉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起着关键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家国同构'以及由此而来的'忠孝同义',都是宗法遗制遗风流播的征象。"第二,宗法制对当代人起着增强家族的认同感、凝聚力,对于维护家族或是各个家庭的团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说宗法制已经淡出人们的观念,但它无形之中还是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这种模式以家庭为主增强凝聚力而生,注重发展人际间的温情,充分展示了已经淡化的宗法制的魅力。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与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
宗法制度对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发展产生了巨大而又复杂的影响,它对中国文明的连绵不断和中国文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强大生命力做出了贡献,但同时它对中国文化上的种种弊端的产生也难以摆脱其影响。
从政治上讲,导致了专制社会和专制思想的形成,人们的民主观念和民主精神普遍缺乏。在宗法家族社会里,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提倡"三纲五常""存理灭欲"的修养论,导致要求不同政治等级的人群只能安分守己,不能逾越森严的等级规范。极大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将个性丰富、富有创造力的人,一个个变成了奴隶和机器,使中国的封建社会维持了数千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严格区分上下、长幼、嫡庶、男女的等级界线。还提出"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父要子亡,不得不亡"。这抑制了独立人格的发展,培养了一种"奴隶"性格。几千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了国家有个皇帝、有个主宰,习惯了被压抑、被支配、甚至被奴役的生活,好象不如此就失去了精神支柱和寄托。直到今天,虽然专制制度不复存在了,但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专制主义思想在中华民族中可谓根深蒂固,很难消除,并时不时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极大地制约着当今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从经济上讲,导致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扼杀了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的发展,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宗法家族社会强调血统,尊崇共同祖先,排斥异姓异族,使得我国形成了聚族而居、聚姓而居的习惯,直到今天的广大农村,这种情形仍未根本改变。这种聚族而居、聚姓而居的传统,使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存在,影响至今。
从文化角度讲,导致了中华民族重传统轻变革、重伦理轻科学,缺乏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精神,思想上表现为守旧、保守。以宗法色彩浓厚和君主专制度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有三:一是社会结构的宗法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伦理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注重道德修养,成为礼仪之邦;其负面影响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修身养性和排外心理等成为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二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专制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政治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其负面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缺乏个人自信心。三是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在文化上反映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突出地表现为内圣外王的心态,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求。
总言之,中国古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是一种政治与伦理一体化的结构特征。这种一体化的社会格局主要是由宗法血缘关系来予以维持的。也许这种宗法血缘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诸如中华民族的巨大凝聚力,中华五千年文明延续不绝等等。但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它包含许多消极的、负面的文化因素,如家长制、一言堂、重人治、轻法治等。宗法制使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阻碍了中国迈向近代化乃至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今天,虽然宗法制的核心精神如世袭制已消失,但作为一种观念仍然存在人们的头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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