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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小编过去看古装影视剧每次听到“大理寺办案”、“(狄仁杰)前往大理寺报到任职”的台词时都会“虽不明,但觉厉”:古代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居然是设在大理一个和尚念经的地方,那大理寺卿岂不是方丈了?于是大理寺在小编心里就成为了神秘而又富有传奇色彩的地方。后来得知真相的小编才发觉自己读书读得太少了……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隋唐以后,寺作为官署越来越少,而逐步成为中国佛教建筑的专用名词。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强制服劳役)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以廷尉为最高司法之官,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汉献帝曾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

        大理寺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隋唐时沿用此制,从隋朝开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机构。唐朝时大理寺职权: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徒流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明朝大理寺职权:掌复核拨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朝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人员设立

        从隋朝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

        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狱掾(狱丞、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制度改革

        宋神宗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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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十分熟悉的名称。无论是在影视剧中,还是在阅读中,都可轻易见到。尽管如此,却很少有人能说出大理寺的历史及职能,认识仅停留于表面。下面,笔者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历史中的“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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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职能性质来说,它早在秦汉时期便已出现,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称名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唐时,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明代时,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清代时,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并沿袭至民国时期。

        回顾近代史,大理寺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时最高的审判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看重大理寺的作用,并且,于洪武十四年,任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官居正五品,少卿为从五品。担任左右寺丞的官员,则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明朝又对大理寺任职官员进行升阶,大理寺卿由原本的正五品升至正三品,少卿升至正四品,左右寺丞则为正五品。此举背后,恰好说明朱元璋对于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他曾如此说道:“大理寺卿,就如同古时的廷尉。唯有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才能口耳相传,流芳百世。今时,朕命你们担任大理寺职,应该推情定法,务必明允,使刑必当罪,才能不辜负朕的期望。”显然,朱元璋看重大理寺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属于国家最后一道审判关口,万不可出现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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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审理办案,这是本职之举。“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不过,“推情定法”与“刑必当罪”并不是那么简单做到的。除此之外,“狱以无冤”对于审判官员来说,亦是极大的挑战。由此,朱元璋的选人十分重要,若非能力突出者,是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

        《梦余录》记载称:吏部尚书蹇义曾担忧大理寺任职人选。他在向宣宗的上书中称:“凡是担任大理寺职务的人,必然需要能力卓著者,挑选官员时,首先,从堂上官精加考。平庸顽劣之辈不可录用,贪婪苛刻者应当按罪论处,其中,若有徇私枉法之人,应鼓励相互纠错举报,以正法纪。”尽管该上书内容,可有效解决大理寺当时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未落实施行。

        尤其是在明代中期,大理寺的控制权落入平庸之辈手中,导致冤案错案频出,刑狱不清。这种即属于选人不当,庸官当道,更为严重的是,这类庸官往往对于法律一窍不通,判案审罪全凭主观猜想。许多无辜百姓时常被屈打成招,囚入狱中。其外,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更是数不胜数。当然,并非所有大理寺卿是非不分,期间还是有不少执法严明、公正为民的好官。

        如:在仁宗时期,当时的大理寺卿为虞谦,吕升为少卿。两人在任职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凡是法司及四方提交的案件,虞谦都会多次复审,以防出现错案冤案。明代还有一位明辨是非的大理寺卿,名为马森。在任期间,他曾多次碰到存疑案件,选择不予定罪。由于,他的这种执法必严,在百姓心中有着极高的口碑,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综合来看,大理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成太祖朱元璋的嘱托,最主要还是在于领导者。其外,部分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大理寺的判罚。如:在万历时期,大理寺就曾受到朝中权臣的干预。当时,王用汲是大理寺少卿,在任期间,恰好遇到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法司选择把二人流放,然而,王用汲对于此判罚,存有异议。

        他觉得:“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犯了这样的罪行,却仅是流放之罪,这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且,按照大明法律,二人依罪当斩,妻子为奴,财产充公。神宗觉得王用汲说的很有道理,正欲采纳,却受到阁臣申时行的打断。申时行觉得仕期自毙、宜减等,最终,还是按照流放之罪处置。

        可见,当时的刚正官员是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在明代中期后,逐渐失势,执法权利则逐渐被另外两司瓜分,平日职能仅剩核阅案卷罢了。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

        参考资料:

        【《大理寺》、《梦余录》、《明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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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这个得分时期,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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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

            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

            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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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

            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并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的。

            宋朝之后门下省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管辖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

            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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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执行的权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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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秦汉时期,是由廷尉专门负责案件审核,那时候的刑罚主要以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为主,后随社会发展,法律也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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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因为沿袭秦朝的制度,所以法律也沿袭了秦朝。在汉景帝时期,廷尉改名为大理,直到南北朝时期,北齐改为大理寺,大理寺作为负责刑狱案件审理的官署名一直被沿用。

            古人称:掌刑曰士,又曰理。而大理之意则为天官贵人之牢,所以能够被大理寺审查并且押入大牢中的人都绝对不是一般的官。不过大理寺要办理的案件必须要上报到刑部,由刑部审核。

            如果遇到重大案件的时候,往往是三司会审,所谓三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虽然最后裁决的权力在刑部手中,但是如果大理寺不同意,那就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亲自决定。

            在明清两代,三法司负责裁决重大案件,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在隋朝,大理寺卿由正三品改为从三品,大理寺少卿改为从五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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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但仍可以参政议事。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

            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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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各司其职,刑部有定刑的权力,都察是监察百官,大理寺则有驳正的权力,只要刑部的案件大理寺不同意,都可以提出反驳,这样案件就只能送到皇帝那里,由皇帝亲自裁决。

            不过在那个皇帝至高无上的年代,这种制度还算相对健全,但是如果皇帝是一个昏君,那么法律制度必然也会被破坏。所以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有所谓三司共同维护,但真正能够具有决定权的还是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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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结语

          1. 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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