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1 11:08:19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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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则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其实,从母系氏族湮灭的那天起,姬妾制度就开始萌芽了。
若从如今的价值观来看,姬妾制度可谓是一种毫无人性,残忍至极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进入了家庭,融入了亲情,甚至,还强行将原本血脉相连的亲人,划分为压迫与被压迫两个类别。不得不说,中国人的劣根性,在此处体现的淋漓尽致。但实际上,古人也曾对姬妾制度提出过异议。
诸如:在《易经》中所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可是,在古代封建专制的大环境下,人性平等这般稚嫩的启蒙思想,终究敌不过独裁专断与享乐主义。
妻妾制度依旧盛行在中国大地上,甚至,还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和体系。
众所周知,古人是可以娶小老婆的,所以,许多人据此认为,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若真生活在古代,且在大庭广众之下,说出这句话会被视为不守礼法之人。其实,中国古代一直推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因为,那些后来娶进门的小老婆,是不可以算作合法配偶的。
确切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早在原始氏族社会阶段,中国就出现了类似妻妾制度的“媵制”,但是,这一制度并非人人适用,当时,只有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这一婚配制度。即:女儿嫁人时,岳父必须将家族中的同辈女性作为陪嫁,而嫁过去的奴隶或者是姐妹,都属于滕妾。
再往后发展,便出现了如今为人所知的“妾”。
妻与妾虽然同侍一夫,但是,待遇却是千差万别。小妾即使为丈夫诞下一儿半女,可是,地位始终是低人一等,而这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妻与妾的家世背景不同,妻子往往出身高贵,而小妾则是一些贫贱家庭的女子,有些甚至是被战败方当作礼物献出的。
因为,两者悬殊的地位差距,人们通常会说娶“妻”,纳“妾”,而不会说娶“妾”。另外,在娶妻时,给岳家送的钱财礼物被称作“聘礼”,但纳妾时送给家庭的钱财,却被称作“买妾之资”。在《谷梁传》中曾提到:“毋为妾为妻”,意思是说,妾不能被扶为正妻。
古时认为,男子有“妾”无“妻”,仍被视为单身。即使男子妾室满堂,但是,若没有正妻,也算是传统意义上的“鳏夫”。所以,妾的地位,几乎从一开始就成了定局。后来,到了唐宋时期,这一规则甚至成为了铁律。在《唐律疏议》中,曾明确写明“妾乃贱流”及“妾通买卖”,若有男子擅自升“妾”为“妻”,夫妾二人都会遭受到刑律的制裁。而且,在服刑结束之后,两人还得强行离异。
宋朝妾室的地位相较于唐朝并没有什么变化,直到元代,妻妾制度才稍稍顾全了女子的尊严。
在《元史·刑法志》中提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可见,当时典卖妻妾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虽然,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稳固,但是,在闹灾荒的年份,女子为人妻依旧难以避免被典卖养家的命运,如:谢万程“卖妻葬父”的典故。
暂且不从人类学的范畴考虑,历朝历代均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即:男子只可娶一位妻子。但是,到了义和团运动时期,太平天国内部却大行“一夫多妻”制。在《太平天国史》中记载:“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
可见,当时一夫多妻制只是高层官员的特权,可拥有的妻妾数量,甚至,还与官职直接挂钩。但是,当时太平天国推行的,却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令》,想来真是讽刺。
明、清时期,妻妾制度还是十分盛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一夫一妻”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后来,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制度才被真正确定。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的《婚姻法》颁布,其废除了之前践踏妇女尊严、 强迫包办、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同时,还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社会主义婚姻观。无论如何,曾经压迫万千中国女子的妻妾制度,已然被历史的浪潮推翻,使得中国女性再次站了起来!
参考资料:
【《清稗类钞》、《礼记·昏义篇》、《谷梁传》、《唐律疏议》、《太平天国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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