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13:10:06首页
通判(tōng pàn),是指一个官名。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
历朝职责
1、唐末五代,藩镇武将专权,天下动乱不已,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权",有临时之意,意谓随时可以罢去,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
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但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与权级别有一定的相差,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清朝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子三:赋诚,云南楚雄府通判,任出。"
2、公正裁决。《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
宋朝时期
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清朝时期
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辛亥革命后,清朝灭亡,该官职废除。
地位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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